車輛損失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或就近將其移送至修車場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不得超過出險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收費標準,且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如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還應當提供相關事故調解書,如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還應當提供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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