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賬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賬面余額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賬面余額。 第十二條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賬面余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帳薄、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www.ymt-mdrt.com 或www.jianqiangsh.com 全球華人保險學習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