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各類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電車、罐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四條 在辦理本損失保險的同時,被保險人還可以選擇辦理附加險,但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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