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及自然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三)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上述第(一)與第(二)項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第(三)項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事故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征用;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臺風、暴風等到自然災害;
(六)煙熏、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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