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
本保險所稱商用汽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及專業運輸單位或私人所擁有的營業用運送人員或貨物的汽車。
本條款適用于所有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機動車。
本條款及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單和批單以及經保險人審核的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別約定)。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在保險期間內,由下列原因導致保險汽車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保險汽車在行駛中發生碰撞、傾覆、平行墜落;
2.保險汽車在行駛或停放中的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保險汽車遭受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沙塵暴;
4.載運保險汽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合格駕駛人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將受損保險汽車移送至事故發生地附近的修車處所需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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