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期間在主合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旅游線路內,因任何第三方盜竊、搶劫而遺失或損壞被保險人合法擁有個人行李、行李中的個人物品及隨身攜帶的物品,并于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起的二十四小時內向保險事故發生地海關、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并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相應的保險金額限額內負賠償責任。但保險人對每件(套、對)物品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單或保單憑證中列明的相應的每件(套、對)物品約定的限額。
每次事故的免賠額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所載的免賠額為準,保險人對小于免賠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被保險人個人行李、物品及隨身攜帶物品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采用下列方式賠償: 1、 貨幣賠償:根據受損標的的實際損失和本附加條款的約定,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2、 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保險標的。 3、 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復受損保險標的。
對受損保險標的在替換或修復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若被保險人遺失或損壞的個人行李或隨身物品購買已超過一年的,保險人可根據其磨損及折舊程度自行做出適當賠償或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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