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在境內旅行期間在主合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旅游線路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超過七日(住院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但不含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擅自離院期間的日數)、生活不能自理且無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險人對其一位在中國境內的直系親屬前往探望并照料所發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按照實際支出,在本附加條款相應的保險金額限額內負賠償責任:
1、 探望人從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險人所在地的經濟倉來回機票、船票或車票; 2、 照料被保險人期間的住宿費用(限酒店標準間)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用,直至被保險人出院日為止,最長不超過八十日。 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直系親屬可向保險人委托的救援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安排機票、船票、車票和住宿酒店。 |